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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赴英法律访问散记(3)英国的合同法
作者:牟金海 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28日

鉴于我们访问团的成员均是企业的法务人员,多数学员有从事律师或其它法律工作的经历,约翰摩尔斯大学有针对性地安排了英国法律体系、欧盟法、英国合同法、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案例分析及合同条款起草、英国就业法、合资企业法、金融市场、外汇管理、欧盟竞争法、侵权法、企业社会责任及财务管理和案例分析等课程。


英国的合同法
英国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与大陆法系(civil Law)并列的世界两大法系之一。英国合同法历经数百年的变迁,发展出许多独特、复杂的原理、原则,成为英美法系的精髓之一。
教我们英国合同法原理的是John Cooke教授,教授有五十多岁,高个偏瘦,非常精干。John Cooke教授除在法学院做教授外,他本人也是一名优秀的出庭律师(Barrister),我们所使用的教材《英国合同法原理》是教授多年教学和研究的成果,已编印成书。据他本人讲,他想在中国出版发行此书,但在中国没有找到合适的出版商和代理商。John Cooke教授讲课时能结合实际案例,自由发挥,讲的游刃有余。
英国合同法有许多独特之处,值得我们参考和研究,下面举例说明:
(1)、在合同成立基本要素方面:在中国合同法下,只要有要约与承诺,合同即可成立;但在英国合同法下,要使一份合同生效,除了有效的要约与有效的承诺以外,合同成立还必须有“对价”与“意图”两个要素。特别是其中的“对价”制度,是英国合同法的重要基础。另外,意向书(letters of intent)、安慰函(comfort letters)、合同条件(subject to contract)、框架协议(heads of agreement)等法律文件的效力和理论依据即来源于“意图”规则。
(2)、在合同解释方面:在合同双方进行商务谈判时,双方可能会作出各种声明(statement),其中有的会成为合同条款(terms),有的会形成陈述(representations)。陈述在符合一定规则时会构成合同条款。当声明被证明不正确时,法官会判断哪些声明属于合同性条款(contractual terms),哪些属于非合同性陈述(non-contractual representations)。违反了合同条款,即构成普通法上的诉因;违反了非合同性陈述,即构成不实陈述(misrepresentation),合同另一方因此取得救济权利,但这种权利又将不实陈述分为三种不同类型(即欺诈(fraud)、过失(negligence)和无意(innocent),相应的在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下的救济手段也有不同的体现。
合同条款还可分为明示条款(express terms)和默示条款(implied terms)。明示条款通常即是双方在合同文件中明确的内容。除了双方已经明示之条款外,合同内容也可能有其特定的内容,并衍生出其他条款,或经习惯或经法律或经法官之推论而成,此即为默示条款。如果不作特别约定,虽然协议双方已将谈判之内容形成文字固定下来,但在诉讼案件中,双方在磋商过程中的各种口头或往来文件都可能被法官采信并纳为合同内容。
明示条款又进一步分为条件(condition)和担保(warranty)。条件构成合同中最重要的基础(root),担保为合同中较次要的条款。一方违反“条件”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一方违反“担保”时,另一方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3)、在免责条款方面: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用约定排除其责任。但为了保护消费者,英国法律根据合同主体的不同将合同区分为商业合同(business to business contracts)和消费者合同(business to consumer contracts),并出台了不少制定法,限制制造商或企业滥用免责条款,严格其责任。因此,总体上来看,在商业领域,英国法律实行“买者当心”原则(caveat emptor or let the buyer beware),合同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保护只能通过谈判(bargaining)来实现,并最终体现在合同条款上。


本文作者,牟金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