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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桂X建设集团公司诉X基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作者:黄华勋 律师  时间:2016年05月31日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广西桂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其二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合同工程价款的确定。
本案合同尽管约定了中标价,但对于合同工程量的增减及合同价款的确定,合同中另有约定:(1)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中第六条: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工程量清单、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都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第3部分专用条款:六、23.2约定: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根据施工期间套用的广西建筑定额和收费标准及地方材料信息价:23.3约定: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在工程竣工后,如国家有新的定额及收费标准时,则按新的定额及收费标准执行。47:补充条款:本合同为中标价款,中标价按甲方提供的图纸及内容预算,如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有增减时,造价也相应增加或减少,增减部分的工程造价按投标预算时套用的定额及收费类别、材料价差按当时当地的市场信息价。因此,本案的工程价款,不是死定一个合同价,而是按实际工程量有所增加或者减少,这可以从上诉人出具的工程款明细及工程情况说明中体现。
二、上诉人对其出具的《1#楼工程基本情况》真实内容不予认可,并拒绝履行,却没有一个合法、合理的解释。
1.上诉人认为:“该证据只是上诉人内部文件,是单方统计的数字,仅仅是上诉人内部管理的参考”。“其主要功能是报税、纳税、账目往来基金管理等工作”。以此说来,上诉人出具《1#楼工程基本情况》只是其财务用来蒙税务机关所需要而出具的一份假账,对被上诉人不发生效力,但是此份《1#楼工程基本情况》标题明明写给广西桂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递交一份有上诉人加盖公司印章确认《1#楼工程基本情况》原件给被上诉人收执,怎么上诉人说成是内部文件,对外不是确认认可的?对此问题上诉人有哪些合法、合理的解释?到此为止,上诉人并没有提供任何材料来证明或者支持《1#楼工程基本情况》属内部文件,或文件中的内容不真实,合法、合理的解释。
2、上诉人竟然否认其出具《1#楼工程基本情况》真实内容有问题,来源也有问题,但没有举出问题在哪?该份《1#楼工程基本情况》真实来源于上诉人财务部出的工程账目结算,并经被上诉人原工程负责人韦X波审核确认后予以确定下来的,其内容完全是真实合法,从该份文件上看,第一项:“工程总造价4116580.57元”用括号说明:上诉人已经审核过,第二、三项:“防雷工程和排水工程”,属增加的两项工程,被上诉人原工程负责人韦X波将结算书交给上诉人委派到工地管理的谭X涛工程师,并经其核实过,第四项:“推拉门材料”原设计木门改为铝合金门,增补材料差价款,有上诉人的法定代表曾总签字确认,第五项:“5#楼借用材料”(上诉人赊被上诉人工程部分材料使用的)有上诉人公司经办人签字并认可的单据,上诉人财务部是以上材料为依据作出的账目结算,有根有据不存在虚假水分,而上诉人对其财务部出具《1#楼工程基本情况》其文件内容予以否认,有何根据?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持有该份证据的来源也提出异议,也就是说被上诉人为什么会持有该份证据,按上诉人的意思,是被上诉人跑到上诉人财务部通过不正当渠道拿来的证据。有何证据证明吗?上诉人的财务结算,结算依据比然要交一份给被上诉人一方,被上诉人持有该份证据合情合理,没有任何问题,如果说有问题的,也是上诉人的问题,与被上诉人无关。
三、本案工程的总造价。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包干造价承包的,但在合同中1.13和47条约定:“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合同价款”或“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有增减时,造价也相应增加或减少,增减部分的工程造价按投标预算时套用的定额及收费类别,材料价差按当时当地的市场信息价”进行计算。中标合同价是3853600元,中标建筑面积7861平方米,但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建筑面积达9036.72平方米,属增加工程施工,所有增加工程量也包括签证单一一经过发包人确认认可的,然后得出工程结算造价为4490311.78元,而不是上诉人说成是变更后的4490311.78元,上诉人说成“变更后的”造价是中标合同价3853600元变更造价得来的4490311.78元,中间完全不存在有增加工程量及签证单,其说法完全脱离客观实际,抹杀承包人劳动血汗的付出,巧取豪夺工人的血汗钱,有何诚信可言?
上诉人认为按中标合同价进行结账,中标合同价是3853600元,但其已支付给被上诉人达4093030.10元,多付20多万元,在此倒要问上诉人,如果未经结算已经确认的工程造价4490311.78元,上诉人会多付20多万元吗?还有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5%未到期是不能支付的,难道上诉人不清楚吗?
四、上诉人借支给朱X强50000元,此钱没有得到被上诉人授权,没有得到盖章确认,应该属于私人借款,与本案无关。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简直是背信弃义,无稽之谈,应该予以驳回。在此请求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某某律师事务所 某某 律师
年 月 日

广西桂X建设集团公司诉百色X基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历经一审、二审,终审判决百色X基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87281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