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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地产开发商的虚假宣传如何维权
作者:李可人 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9日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楼盘时,在售楼宣传片中号称该楼盘将配备游泳池、某知名品牌进口电梯等配套设施,之后,武某购买了一套位于顶层801室房屋。合同明确约定:房屋层高2.8米,但未对电梯、游泳池等附属设施做具体约定。开发商向业主交付房屋后,武某等业主发现原本期待的游泳池竟变成了景观池,进口电梯变成了国内生产的,顶层阳台的层高也明显缩水。于是,武某等业主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阳台存在层高差,以及虚假宣传造成的损失。



法人认为:


游泳池、电梯作为公共配套设施业主享有共同使用的权利,酌定由开发商赔偿每户损失8000元,阳台层高差的赔偿标准则统一按照,阳台面积、购房单价、层高差计算。

一般情况下,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效力。但开发商对于游泳池、电梯等介绍具体明确,且对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属于要约的情形。购房人签署了合同即构成承诺,即使这些广告和宣传资料未载入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因此,开发商未按宣传的标准交付房屋,理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构成要约的广告宣传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开发商应坚决杜绝在销售楼盘时作出虚假宣传,并严格按照宣传的标准及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以避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商品房预售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开发商在前期的广告宣传中所作的说明通常不会再合同中载明,处于弱势地位的购房者无力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因此维权受到阻碍。若购房者受到虚假宣传的套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与开发商进行协商交涉,并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