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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是否自然终止
作者:李可人 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31日

基本案情:


梁某于2012年2月入职某餐饮公司,2012年5月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10月,梁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餐饮公司擅自于当月对梁某的社会保险进行了减员处理,梁某继续工作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因餐饮公司断缴其社会保险,梁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餐饮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餐饮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后梁某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将餐饮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人认为:


餐饮公司为梁某缴纳社会保险的开始时间为2012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未满15年,不具备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在此情况下,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梁某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继续缴纳至年满15年。因餐饮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梁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就双方后续用工及社会保险的转换问题进行过协商。故应当认定梁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餐饮公司劳动关系继续存在。餐饮公司单方断缴梁某的社会保险,系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并判决支持了梁某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建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第六项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亦可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因此,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可知,我国并未禁止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必然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自然终止。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并不矛盾,而是赋予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定的选择权。作为用人单位,都有义务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合理时间内,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以便劳动者对其后续养老保险的缴纳、转换、新的用工关系建立等问题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