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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疫情期间隐瞒行程外出旅游被开除,公司是否属于干涉员工自由
作者:李可人 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2日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孙某计划周末去三亚旅游,公司当日在工作微信群内告知离开本市需向公司报备,违反规定予以开除,孙某收到通知后回复“收到”,却向公司人事谎称已取消出行并发送了机票订单退改信息截图。2天后,孙某从三亚回来上班,未向公司报备、未自行隔离,公司发现后经工会同意,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孙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仲裁未获得支持,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万元。



法院认为:


公司微信方式通知疫情防控期间出省须报备系以公示方式告知疫情防控期间规定通知还一并言明违反规定的后果,员工收悉后理应遵守,孙某明知故犯,隐瞒行程,不仅罔顾事实也增加了公共卫生安全隐患,孙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依据国家防疫政策要求员工上报行程,是配合国家有效防控疫情的举措。基于疫情防控的规定具有一定的临时性、时效性、公司在微信群中群发告知,符合防疫形势需要,可以视为生效的企业规章制度,员工应当遵守。因此,公司做法符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员工孙某在明知公司有相关管理要求的情况下,故意隐瞒真实行程,主观上存在恶意,有违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基本诚信准则。法律不保护这种置他人和社会于危险的任性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