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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业主私自占用小区游泳池种菜养鱼,法院怎么判
作者:李可人 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1日

基本案情:
2013年,男子刘某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别墅,别墅旁边就是游泳池。入住房子后,刘某将游泳池原绿化围墙采用金属片重新包围,更换了游泳池出入门位置,还占用游泳池浅水区填入泥土种菜,在深水区自行养鱼。种种行为引起了其他业主的议论和投诉,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部门、街道办等部门多次劝阻,刘某依然我行我素,拒绝恢复原状。最终,业主委员会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利益,在征得大多数业主的同意下,将刘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案涉游泳池原系业主委员会小区会所的配套设施,由小区开发商建造而成,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该游泳池及所附地块已纳入公摊范围之内,故该游泳池属开发商所有。而开发商已将小区配套的含案涉游泳池在内的设施及物业用房移交给了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行使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维修权、管理权等一切权责。
根据刘某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购房后虽有权使用该游泳池,却并未授权由其专人使用或管理。刘某未经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将将游泳池原绿化围墙加装金属片,更换出入门的位置,利用游泳池进行养鱼和填土种植作物,侵害了所有权人的利益,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应停止对游泳池的侵占,于十五天内清理养殖在游泳池内的鱼类及填入的泥土,清除种植的作物,恢复游泳池的原状,不得妨碍业主委员会对游泳池的管理使用。


律师意见: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