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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起重机倾斜司机跳车受伤,属于紧急避险吗
作者:李可人 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2日

基本案情:


唐某是某汽车起重机所有人。2019年1月,唐某通过第三人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并购买了不计免赔。其后,保险公司仅向唐某交付了投保单,未向唐某交付保险合同。唐某雇佣王某为汽车起重机操作员。2019年12月,王某在操作室操作起重机时发生意外导致车辆倾斜,为了避免更大的伤害,王某选择跳车避险导致受伤,伤情经长沙市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情九级。受伤后王某在宁乡市人民医院治疗,医疗费共计4万9千余元。事故发生后唐某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唐某通过第三人在被告处投保后,某保险公司未对合同条款进行提示说明,也未向唐某交付保险合同,某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特种车辆免责条款对唐某不发生效力。王某在操作被保险机动车时发生事故,事故发生时王某系车辆的支配和控制者,跳车系避免扩大损失的紧急避险行为。某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也明确说明车上人员包括事故发生瞬间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律师建议:


本案中,王某选择跳车避险,其行为是基于普通人在自身生命安全遭受威胁紧急情况下的合理选择,属于紧急避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在赔偿范围内理赔。对于离车驾驶员是否构成车上人员,应当具体审查驾驶员是否具有支配和控制车辆的义务,对于离车的乘客是否构成车上人员,应当审查事故发生瞬间乘客是否在被保险车辆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