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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环卫工非上班期间铲雪受伤,是否为工伤
作者:李可人 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5日

基本案情:


原告彭某系A地A区卫生管理所职工,任三班班长。2018年12月30日下午,卫生所所长要求各班班长于次日7点之前,召集班员在重要地段铲雪。2018年12月31日6时左右,原告同事黄某在当地汽车总站附近看见原告,当日7时,原告在微信群中称自己在汽车总站,并调度班员前来集合。当日7时左右,黄某看见原告摔倒,位置靠近汽车总站出口。7时48分,原告朋友谷某帮其拨打120电话呼叫急救。
2019年1月,第三人A区环卫处向被告A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9年3月5日,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是上班途中摔倒,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原告不服,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法院判决撤销被告A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限被告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建议:


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应当结合具体工作的性质和内容,结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工作原因“三工”要素进行综合认定。因此,将极端天气临时加班工作时间受伤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予以保障,契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
本案中,法院没有直接判令被告对原告的受伤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而是要求被告对涉案事实进行重新调查核实后,依照相关规定对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相应处理,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提升依法行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