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自由,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当事人主张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在审判实践中,“同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评定:1.男女之间是否存在性生活;2.男女之间是否有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基于男女双方的相互理解和慰藉;3.男女双方是否履行相互扶助的义务;4.男女之间是否共同承担对其他家庭成员所负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