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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不得用于非农建设或造成永久性损害
作者:【农地房】专业团队 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02日

生活实例:
        1998年3月26日,某村委会与同村村民杨某签订《鱼池承包合同》,将本村的10亩鱼池承包给了杨某。2009年10月份,杨某私自用建筑废料和砂石料将其承包的该养鱼池填平,某村委会制止无效,故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清除填入物,恢复土地原状。
知识梳理:
一、本案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本案中,不论杨某作为占有、使用人是否合法,某村委会作为鱼池的所有权人均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监督占有、使用人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现杨某将其实际占有、使用的养鱼池用建筑废料和砂石料填平后,建筑废料和砂石料对土地必然造成损害,故杨某应及时排除妨害,将其填入物放置于合理合法的地点。
二、发包方的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的权利 这是发包方的发包权,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发包方可以发包的土地有两类:一类是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另一类是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对于第二类土地发包人虽然不是所有人,也享有法律赋予的发包权。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的权利 土地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生活的基本生活资料。随着我国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有限的土地资源与无限的土地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耕地、林地和草地人均面积很少,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因此,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的权利 土地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而损害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损害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有许多表现,如在耕地上建房、挖土、挖沙、挖石、采矿,将耕地挖成鱼塘,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将土地沙化、盐渍化,使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围湖造田等。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小组对于土地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权利,除土地承包法外,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都有涉及。
三、承包方的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为稳固农业基础,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必须确保农用地的农业用途,这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基于此,承包方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法第63条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这里的“农业用途”是指将土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非农建设”是指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目的以外的建设活动,例如在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工厂等。需要强调的是,要求承包方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并不是对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合理限制。承包方在农业用途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决定种什么,怎么种,如承包方可以在承包土地上种蔬菜,种粮食,还可以种其他经济作物。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土地资源在我国极其珍贵,作为土地的使用人应当珍惜被利用的土地,不得干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事情。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是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大事,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承包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这里所讲的依法保护土地,是指作为土地使用人的承包方对土地生产能力进行保护,保证土地生态环境的良好性能和质量。合理利用土地是指承包方在使用土地的过程中,通过科学使用土地,使得土地的利用与其自然的、社会的特性相适应,充分发挥土地要素在生产活动中的作用,以获得最佳的经济、生产、生态的综合效益。具体讲要做到保护耕地、保护土地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防止水土流失和盐碱化。为达到此目的,承包方应当采取有效的整治和管理土地的措施。同时,还要求承包方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永久性损害”是指使土地不再具有生产能力、不能再被利用的损害,例如在土地上过度使用化肥或向土地长期排污,使土地不能被利用。根据土地承包法第64条的规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除了本条规定的承包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外,对法律、行政法规也规定的其他义务,承包方应当履行。
提炼总结: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1.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