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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债务人被申请破产,如何自证“资大于债”,不具备破产原因?
作者:杨谦 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2日

《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但在债权人依据执行法院在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的程序中出具的执行终结裁定书,主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时,债务人若自行出具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证明公司资产大于债务,则如何认定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本文将通过案例揭示不同法院的裁判思路。

裁判要旨

债权人依据终结执行裁定书主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继而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时,若债务人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能证明公司资产大于债务,则应认定债务人不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破产原因。

案情简介

一、2016年12月29日,北京二中院判决玻慕公司向鑫明光公司支付利润款300万元及利息。
二、因玻幕公司未履行,鑫明光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作出终结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执行程序。
三、嗣后,鑫明光公司以玻幕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西安中院申请对玻幕公司破产清算。
四、随后,玻幕公司提交2017年、2018年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抗辩其不存在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债务之事实,不同意破产清算。
五、本案经西安中院一审、陕西高院二审、最高院再审,均裁定玻幕公司不满足破产条件,驳回鑫光明公司的申请。

败诉原因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债权人依据终结执行裁定书载明的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债务人若提交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证明公司资产大于债务,则债务人是否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破产原因?

本案三级法院均认为,玻幕公司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即不具备破产原因。具体理由如下:

《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及《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1款规定的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要件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了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依据之一,即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

本案中,虽然鑫明光公司提交了载明玻幕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终结执行裁定书,但依据玻幕公司提交的2017、2018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玻幕公司资产大于债务,因此可以认定玻幕公司并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因此,对鑫明光公司对玻幕公司的破产申请不应予以受理。

笔者赞同本案三级法院的裁判结论,但认为法院的裁判说理存在瑕疵,具体如下:

一、并未区分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与债务人的破产原因

《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了债务人的破产原因,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第10条第1款,《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6条第1款规定了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条件及债务人提出异议、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的程序。

依据上述规定,债务人的破产原因并不当然成为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条件。如何依债权人的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取决于《企业破产法》的具体规定,特别是对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时须具备的条件及债务人提出异议、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的规定。具体而言,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申请,仅须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为阻止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应在收到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异议。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对象应为,虽然债务人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不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这是考虑到,债权人对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举证较为困难,因此允许债权人通过举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甚至仅证明债务人停止支付,即可推定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在申请程序中,再由债务人证明其不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因此,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条件是举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若债权人无法证明这一条件,即使债务人未提出对存在破产原因的异议,也不允许法院依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6条第1款直接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本案中,法院并未明确区分鑫明光公司以玻幕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进行申请的条件与玻幕公司是否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破产原因,而是直接以玻幕公司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为依据概括认定玻幕公司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

二、错误认定玻幕公司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了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三个要件,即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以及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由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理由并不只是债务人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破产原因,还可能是受制于债权种类、债权人对清偿方式的要求等因素,债务人虽有资产,但暂无法以支付金钱的方式清偿债务,债权人也不接受代物清偿等债的消灭方式导致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从而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因此,对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不应以是否具备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破产原因为依据;即使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仍可能不具备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破产原因。

本案中,鑫明光公司的债权为金钱债权,其不接受代物清偿等其他债的清偿方式,玻幕公司虽有资产,但暂时无法清偿债务。鑫明光公司提交的终结执行裁定书是能够证明玻幕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而法院直接以玻幕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证明的其不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认定玻幕公司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一、对债权人而言,只要能够证明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例如依据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作出的认定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终结执行裁定书,就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不必因暂无直接、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人还具备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而放弃申请破产清算。

二、对债务人而言,收到法院关于破产申请的通知时须在7日内及时提出异议,异议的对象是不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即使对部分到期债务暂时存在不能清偿的情况,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原因可能有多种,这些原因并不是具备破产原因的充分条件,因此异议重点应放在上述两项破产原因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可用以证明不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

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六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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