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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如何撤销离婚协议
作者:杨谦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4日

现实中,时有出现夫妻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一方认为其离婚时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被欺诈胁迫等理由,要求撤销离婚离婚协议。那么,离婚协议究竟该如何撤销?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的撤销是属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对此,实务中存在两种诉讼思路: 
        思路一认为离婚登记的撤销属行政诉讼范畴,理由是离婚协议经由婚姻登记机关颁发予以确认并颁发了离婚证,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行政确认,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思路二认为应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诉请撤销离婚协议,理由是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对婚姻关系的自由处分,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产生的争议应属于民事纠纷。 
        首先,从法理上讲,婚姻关系解除及附随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等法律后果产生的基础行为为夫妻双方依法签订离婚协议。而民政局登记离婚并颁发离婚证的行为是在离婚协议已经生效的基础上,是对以上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确定并予以宣告,最终为婚姻关系的解除披上“合法有效”的外观。因此离婚登记生效与否归根结底在于离婚协议生效与否,追根溯源,如仅针对婚姻登记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未免有本末倒置之嫌。 
        其次,从业内观点来看,针对离婚登记撤销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实务界尚无统一观点,部分法院认为离婚登记的行政行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法院受理的范畴。但同时也有法院持相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2019年4月25日第06版收录了题为《法院是否受理请求撤销离婚证的行政案件》的文章,该文章认为“身份关系不可逆转,不同于行政机关颁发的其他证件,离婚证是对人身关系的限定,因此,办理离婚证的离婚登记行为,也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对该类撤销离婚证的行政诉讼,法院应不予受理。”由此可见,针对撤销离婚登记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实务观点尚不统一,存在法院不予受理的风险。 
        再次,从操作性来讲,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可能无形中添加胜诉难度。若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诉讼主体为签订离婚协议的双方,即原夫妻双方。而离婚登记中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婚姻登记机关,相对方为原夫妻双方,也就是说一方提起行政诉讼后,婚姻登记机关为被告、夫妻另一方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此时,提起诉讼的原告方面对的抗辩对象除了前配偶、又添加了婚姻登记机关这一行政机关,无形中增加了胜诉的难度。 
        因此笔者认为,如夫妻一方认为离婚时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或一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瑕疵,应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存在效力瑕疵,当事人可持生效判决到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该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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