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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婚姻保护、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
作者:杨谦 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16日
婚姻保护、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三种基本价值形塑了夫妻财产法。
婚姻保护是一项宪法价值,也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之一(《宪法》第49条第1款、《民法典》第1041条第1款)。尽管婚姻保护和家庭保护通常并举,但对于旨在调整夫妻关系的夫妻财产法而言,区分两者的意义不大,以下笼统称为婚姻保护。
婚姻保护的难点在于界定。笔者认为,在夫妻财产法上,婚姻保护并非指宽泛的“鼓励夫妻同甘共苦,增加夫妻间的凝聚力”;也并非指由夫妻分享的财产愈多愈好,或者婚后所得原则上一律共同。其仅在消极层面提出如下“底线要求”:夫妻财产法应当提供适当经济激励,让婚姻和家庭生活不受夫妻自利动机之妨碍。纵然夫妻是“经济理性人”,追求个人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但至少不会因为夫妻财产法之规则而避免从事有利于夫妻双方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的经济活动或非经济活动,即有利于婚姻和家庭之活动。虽然幸福婚姻的秘诀从来不是法律规定或者金钱激励,但法律至少应当“不让金钱给婚姻添乱”。这正是夫妻财产法上婚姻保护之要义。
意思自治和交易安全的含义大体存在共识。笔者认为,意思自治是指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合同约定,此与《民法典》第5条之规定一致。交易安全则旨在保障法律行为之外的第三人之利益,通常也被视为交易成本最小化或效率价值之体现。
以上三种价值构成夫妻财产法的基石。婚姻保护是夫妻财产法的主导思想,调整夫妻内部关系,决定大多数制度之“雏形”。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则为补充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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