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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以案释法之婚前父母支付首付款的性质认定
作者:杨谦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2日

【案情】2014年2月26日,刘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首付款按房屋总价的30%由顾某父母支付,后刘某以个人名义办理了住房公积金/商贷组合性购房贷款,按期逐月还贷。同年3月26日,顾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共同参与还贷。2015年12月4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由刘某抚养。2016年4月涉案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在刘某一人名下,刘某与其女居住在该房屋。2017年6月20日,顾某起诉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顾某诉称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房屋由刘某占有使用,应予分割。刘某辩称涉案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其认可顾某支付首付款的事实,但该首付款系顾某对其的赠与,其仅认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还贷及还贷增值部分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平均分配。
【评析】争议焦点:本案涉案房屋如何定性的问题。
        本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诉争房屋系原告父母于原、被告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婚后双方共同参与还贷。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了当事人结婚进行出资购买房屋,由当事人婚后进行还贷,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应当视为对当事人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本案,被告婚前签订买卖合同,首付款均由原告父母实际支付,虽然诉争房屋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但应系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 
        1.当事人双方即将缔结婚姻关系系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并愿意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客观前提,正是由于双方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父母才会同意将出资所购房屋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父母的真实意愿是为子女购房,用于子女及其配偶婚后共同生活居住,其出资应当系对子女及其配偶的共同赠与; 
        2.房屋虽然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将该房屋认定为子女配偶一方所有,显然不符合父母作为出资人的真实意愿,子女配偶主张对方父母出资系对其单方赠与,应举证予以证明; 
        3.将房屋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单方赠与与房屋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客观事实明显不符,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结合权属的实际登记状况综合进行考量; 
        4.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夫妻双方在购房时对房屋产权归属的心理预期,考虑到房屋虽然登记在配偶名下,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为生活常态,将所购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亦更为适宜。 
        本案涉案房屋系婚前购买,由原告父母实际支付首付款,登记在被告名下,以被告名义办理房屋贷款,婚后双方参与还贷,应将诉争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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