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大新闻热点、微博头条上都曾报道过“行人被撞遭后来车辆二次碾压”这类让人心痛的事故,让人看了唏嘘不已,感叹社会被冷漠吞噬,但我们此时更应做的是用法律的武器去严惩这类犯罪行为!
【案情简介】
某日晚18时2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车途经常山县招贤镇渔溪口村路段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发生碰撞,致被害人以及电动自行车倒地。肇事后,被告人郑某某并未及时查看被害人伤情,也未及时拨打120,更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直接驾车逃离现场。之后,被害人又被途经现场由林某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碾压,造成其当场死亡。
【调查与处理】
办案检察官认为交通肇事虽然是一种过失犯罪,但被告人郑某某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在主观上系故意。同时被告人郑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履行保护现场、救助伤者以及报警义务,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将无自救能力的被害人置之车流不息的道路上不顾从而导致了被害人被再次碾压死亡。该行为应当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并依法予以严惩。
【审结情况】
我院以被告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
【法律视点】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有的交通肇事逃逸者心存侥幸,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也有的缺乏起码的道德和良知,不仅不积极救助伤者,还利用他人救助时的混乱开溜。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那些自作聪明的肇事者,最终也会付出惨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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