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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以案释法之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如何评价
作者:杨谦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2日
[案情]
李甲是一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9年4月的一天晚上,李甲驾驶一辆小轿车与相向骑行的三轮车相撞,致三轮车骑行人倒地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甲因担心事故影响其自身工作,遂在现场打电话给其弟李乙(已判刑),授意其冒充驾驶员向警方作虚假陈述。后李甲在事故现场向警察作了虚假陈述,称驾驶员为李乙,其因害怕而逃离现场。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轮车骑行人系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李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评析】
对于李甲交通肇事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但对于交通肇事后找他人“顶包”的行为,该如何评价,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而后找人“顶包”则是故意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成立交通肇事罪情节加重犯。
第三种观点认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本案中,李甲虽然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但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抢救伤者、报警并保护现场,不属于“逃跑”行为。笔者认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认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基本条件是行为具备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主观条件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了逃跑行为,且可能影响对被害人的救助、事故损失的扩大、妨碍民警对事故的查处等等。
本案中,首先,李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具备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其次,李甲与李乙协商后由李乙顶包的行为,李甲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第三,李甲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救助被害人,及时报警,保护现场,李甲没有逃跑行为,亦没有造成逃逸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综上,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李甲让他人顶包行为不构成逃逸行为。李乙因顶包行为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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