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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以案释法之业主大会决议不应以无记名表决方式确定
作者:杨谦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2日

【案情】2017年至2018年,南京某小区业委会发布若干《公告》,明确该小区通过业主投票方式确定了物业选聘、物业费上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诸多事宜。后小区业主以投票存在测评表制作不合理、不记名、强迫业主进行价格选择等诸多程序违法,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业委会作出的相关决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案中,业委会在通过发放测评表形式征求全体业主意见的过程中,相应测评表既没有业主房号、建筑面积,亦没有业主姓名,相关测评表的统计根本无法确认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双过半”要求,故判决撤销了业委会作出的相关决定。
      【评析】《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此,“双过半”或“双三分之二”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业主大会的决议必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然而实践中,由于业主人数众多,意见千差万别,部分业主不参加业主大会,怠于行使共同管理权,特别是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费上涨等事项,要达到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而业主大会召开难度很大,很多业委会采取了发放表决票的方式来征集业主意见。但从审判实践来看,业委会表决过程中往往存在诸多瑕疵,最终导致业主大会决议因程序违法的“先天不足”而被撤销。
      对于程序合法性的审查主要结合以下几点进行:第一,表决票数量、设计是否合理,表决票总量应等于小区内总体业主的数量;第二,表决票是否合理送达,包括分批、逐户上门送达、邮寄送达、公告栏送达、微信电话告知;第三,表决票是否系业主本人签字,如有代签有无相应授权;第四,计票方式是否公开、透明,表决过程是否有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居委会相关人员参与监督、指导。
      因此,为了保障程序合法性,表决票的设计应当规范、完善。一方面从投票人身份来看,表格中必须能够体现出业主相关身份信息,如业主姓名、房号、房屋面积等,这样既方便日后核查选票真实性,又能够通过计票确认是否满足“双过半”或“双三分之二”的要求;另一方面从投票表决内容来看,表格中载明的投票事项必须清晰明确,如明确投票内容为是否同意选择某公司作为新选聘物业公司,而非本案中以“是否满意”原物业公司这种模糊性用语来确定续聘物业公司这样的重大事项。本案中,相关表决票采取了无记名方式,根本无法确认是否满足“双过半”要求,且表决事项含糊不清,故据此作出的决议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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