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成立条件
作者:杨谦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4日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根据上述规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包括:第一,存在不可抗力;第二,不可抗力造成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我们就需要对不可抗力和合同目的作出解释。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指的是契约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客观情况包括了自然现象和社会事件两种类型,对此法学界的理解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当前学术界对合同目的尚未形成统一的界定,主流观点认为,合同目的指的是契约当事人借助订立合同所期望能够实现的状态和结果,主要指的是经济利益。本文认为,合同目的不应仅限于经济利益,精神利益亦属于合同目的的范畴。在认定合同目的时,需要考虑合同当事人期望通过合同获得的利益以及合同本身的属性。当事人在缔结合同的时候,期望借助这一法律工具以达到自身的目的,在合同生效后,若由于一定因素的出现造成这一目的难以实现,或继续履约的成本过高,当事人无法获得所期待的利益,法律就不应让其继续履约,否则会造成不公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