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前提条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包括通过设立的方式原始取得、通过转让的方式继受取得两种。通过设立的方式原始取得,《民法典》第347条第1款规定了两种情形:
一是出让;
二是划拨。
通过转让的方式继受取得,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一是通过转让的方式受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是通过受让项目权属的方式一并受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是通过受让目标公司股权的方式间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裁判规则1
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用地申请人签订的“勾地协议”设置条件排除潜在竞买人的,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应当认定为无效。
裁判规则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虽然含有行政内容,但就性质而言,属于民事合同。如围绕合同签订或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裁判规则3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程序中,出让公告属于要约邀请,竞买人报价属于要约,成交确认书属于承诺。如果出让人在竞买人报价后出具成交确认书前撤销出让公告的,则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成立,但出让人应对竞买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裁判规则4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程序中,应当保证竞买人之间充分竞价。如竞买人未能充分竞价的,应当认定出让程序违法,依据竞价结果签订的出让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5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以签订书面出让合同为成立要件。但通过招拍挂程序竞拍成功的,虽未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应当认定出让合同已经依法成立。
裁判规则6
基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只有国有建设用地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如果出让合同约定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不是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认定出让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7
依法应当通过招拍挂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未经公开竞价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应当认定出让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8
在招拍挂程序之外,出让方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直接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因排除其他竞买者,且损害国家利益,应当认定减免行为无效。
裁判规则9
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约定的出让金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的,该价格条款无效。受让方既可以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补齐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让方只有在受让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才可以请求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裁判规则10
土地受让人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就出让合同约定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虽有行政规章为据,土地受让人仍然可以申请酌情调减。
裁判规则11
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受让人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前,因规划调整、政策变化等原因,行政机关不再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返还已经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并赔偿包括期待利益在内的损失。
裁判规则12
在受让人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行政机关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对受让人按照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时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并自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之日起,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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