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貌似公正未必正确
作者:杨谦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1日
于公正的追求,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每个阶层的人对公正的理解也各有各的不同。符合社会群体最基本价值观的案件结果,一般来讲应当是公正的判决,公正的实现需要由正确的路径,否则,貌似公正也并非真正的公正。让我有这翻感慨,缘于近日代理的一案件。
陈某为他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一审判决陈某对该借款承担保证责任,陈某为此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中,除了对一审送达程序提出异议外,并认为,临沂某银行没有在保证责任期间向其主张权利,因此,其不应再对该借款承担保责任。二审期间,被上诉人为证明曾在保证责任期间向陈某主张权利,提交了包括扣划陈某工资会计凭证在内的三份证据⑴。庭审后,该案的主审法官提到,从扣划工资会计凭证中可以得出银行按原借款数额起诉,不正确,二审判决将对借款数额作相应扣减。
应该讲,主审法官的观点符合大多数人的认识,如果该案二审按此观点判决,也不会有人说这是错误的判决,因为事实就是如此,并且这样的判决符合大多数人的公正观,双方当事人也不会因此启动新的诉讼程序。 而我恰恰认为主审法官的观点难以成立,甚至说如果真如此判决还是一份错误的判决,尽管不是普通意义上的错误判决。
法院、法官因纠纷解决的社会功能定位,介入社会管理,往往是被动的,这也就由了我们常说的“不告不理”原则,意思是,无论有多少矛盾,矛盾有多大,如果当事人不是通过诉的方式提交法院,法院不会主动介入双方的矛盾中,或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声请的事项,主动审理。“不告不理”原则明确了法院的对案件审理的范围,法院审理范围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除此之外,法院不应主动审理。除了该原则,“不经意打击”也有与此原则相契合之处,“不经意打击”意思是说,在没有得到当事人的充分争辩,法院不能从当事人没有形成争辩之外的角度进行裁判,通俗讲,就是法院不能搞出其不意、出奇兵。该法理在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陈某上诉案,我认为,陈某对银行所扣的工资没有在上诉中提出扣减本金的诉请,二审法院不应主动审理,除非双方调解,如果想纠正该判决,只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虽然这样不经济。
在与法官的沟通中,我将我的观点以及法律规定说与他听,法官回答说“最高法的规定我都能背诵下了,我能不知道吗?法院是不是还要讲事实求是……”,听此,我哑然了
律师之所以能与法官沟通,因为彼此都念的是一个经,可能每个人对法律的理解有差异,但最基本的原则不能背离,如果不是有意为之,具有共同背景的人沟通应该没有太大的阻碍。法律就是规则,依法治国,就是依规则治国,规则最大的优势就是明确性,可预测性,行为人在进行社会活动时,参照规则可以预测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官也应依规则裁判,擅自改变规则,无论动机为何,裁判多么公正,也难能说是正确,尽管这不是一般意义的错误,因为这样的裁判有违人们的预期。
认真的律师很辛苦,较真的律师不容易。
注:
⑴ 陈某系临沂某银行的职工,扣划陈某工资会计凭证是否能有证明银行在保证责任期间向陈某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作用,不是本文讨论的范围。
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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