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民辖N号原告:唐某,女,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某林市七某区。被告:邢某虎,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某海新区华某产业园区。原告唐某与被告邢某虎离婚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唐某诉称,其与邢某虎于××××年××月××日在太原市柏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9月18日生下女儿邢某彤。邢某虎曾有婚史,由于婚前二人缺乏了解,年龄差距较大,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二人家庭地位悬殊,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截至起诉时,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超两年,已无法共同维护家庭生活。请求判令:1.唐某、邢某虎离婚;2.判令女儿邢某彤归唐某抚养,邢某虎支付抚养费每月30000元至邢若彤成年;3.依法分割唐某、邢某虎双方婚内共同财产。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认为,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唐某提交的居住证明记载,唐某长期居住于邢某虎名下的北京市某平区天通苑南街道中滩村大街N号院N号楼N层N单元1901房屋,而邢某虎居住在美国。2019年10月30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2019)津N民初N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结合邢某虎出入境记录查询,2017年6月3日至2019年8月28日,其多次往来于中国与美国之间,不应认定为居住在国外的情形。邢某虎并未能证明截至起诉时在某平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事实,在无法确定邢某虎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应由邢某虎户籍地法院管辖;邢某虎户籍地为天津市滨某新区华苑产业园区梅苑路**,属于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认为,邢某虎虽于2020年1月15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供《关于唐某诉邢某虎离婚纠纷被告经查居住地认定之说明》,主张其现已居住美国长达一年之久,但结合邢某虎代理人在昌平法院2019年12月12日的询问笔录及查询其本人出入境记录结果,邢某虎作为中国公民,在2017年6月3日至2019年8月28日多次往来于中国与美国之间,并未在国外长期居住,故本案不属于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邢山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邢某虎户籍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华苑产业园区梅苑路**,属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立初审判员 周其濛审判员 纪 力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李晓果书记员邢丽娟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