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日益发达、信息快速传递的今天,微信、QQ、电子邮件等已成为人们的主要通讯方式。于是,涉及办公室网聊的也越来越多,而与网聊工具有关的劳权话题,也越来越为社会所关注。
案例:2018年5月,胡先生接到公司解聘通知,理由是胡先生无视公司劳动纪律,在上班时间使用微信进行私人聊天。6月,胡先生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未获支持,后诉至法院。公司辩称:为整顿纪律,公司于2018年2月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几条规定,规定有三种行为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开除处分,其中包括经证实使用QQ或微信进行私聊等行为。规定给每个员工传阅并签字确认,胡先生也在其中。后胡先生再次使用微信私人聊天被部门主管发现。由于其此前有过多次同样行为,公司当即根据企业制度与他解除了合同。2019年1月,武汉市中院作出判决: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对胡先生作出辞退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首先,利用单位设备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至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辞退上班时间网聊私事的员工,关键在于员工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
法律对何谓“严重”未作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员工偶尔私人聊天,只是属于轻微违纪,即使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一次网聊私事即解除劳动合同”,这对于员工而言惩处力度过大,也难以为人所接受。但是员工多次违反公司规定网聊,并经指出后拒不改正,这就加重了违纪情节。
不过,尽管胡先生所在公司赢得了官司,但其在管理上也不是没有可改进之处。对于网聊员工的处罚,如果能采用批评警告、行政处罚、调离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阶梯式的方案,无疑会更加获得全体员工的支持,并令违纪者口服心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