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年前,上海某涉外旅行社与小红建立劳动关系,约定工作岗位为西班牙语导游。之后,旅行社送小红出国培训半年,双方为此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和8年期限的服务期协议。
由于旅行社业务发生变化,很少用到西班牙语导游,小红提出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劳动关系,但旅行社不同意:服务期未满怎能说走就走?公司宁愿把小红“雪藏”也不放她走。
分析: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权不再续签,此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但小红的情况较特殊,她与用人单位约定了服务期。根据有关规定,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追索服务期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并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
小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旅行社继续提供西班牙语导游岗位,小红应当与旅行社续签劳动合同直到服务期满为止。如果旅行社不能继续提供西班牙语导游岗位,小红又不同意改做其他工作,那么小红可以与旅行社说“拜拜”,而旅行社不得追索小红服务期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