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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合同无效的情形
作者:杨谦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7日

马某虚构借款用途,向金某借款20万并承诺以银行四倍利息还款,给金某借条表意,于某、方某为其作连带责任担保。后马某因诈骗罪入狱,没有及时还款,金某请求于某、方某承当还款责任。于某和方某称马某和金某恶意串通,采取欺骗手段,胁迫其二人担保,原告的债权具有非法性及不受法律保护之特性,并主张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故二人不用承担保证责任。并且在二担保人向原告发出书面通知后已历时十个月零二十几天,马某不向债务人追讨借款,超出法定时效,无权再向担保人提出非法要求;金某虽提供了借条,但其本身也参加了借款数额的诈骗,并有隐瞒高利贷非法所得的情形,合同违法亦无效,其不应该承当责任。马某和于某、方某陷入纠纷。


在本案中马某已经提供了借款条约,于某和方某也确实做出了担保,是合同的担保人。但是在合同借款人采用虚构借款用途的方法,大肆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其与出借人马某二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也就是说借款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亦无效,而保证人于某、方某对此并无过错,所以于某、方某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合同成立不一定就生效,即使在合同履行前期生效其效力也并非是一成不变。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很多,主合同的无效导致从合同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