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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用人单位“末位淘汰”员工下的思考
作者:杨谦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8日

我国劳动法规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然而出于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等多种考虑,“末位淘汰”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经明确了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末位淘汰”并不是法律概念,而是对企业淘汰落后或不胜任工作的员工制度的民间说法。如何构建淘汰不胜任工作的员工的合法“末位淘汰”制度值得我们思考。

劳动法规对劳动合同解除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均做出了的规定,“末位淘汰”制度的考核标准要合理合法,以作为判断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程序上需在劳动合同或者单位规章制度、岗位说明书中对考核标准进行明确并公示告知,履行民主告知程序。
能者不仅要多劳,能者更要多得,更要居要职。为了鼓励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企业可以建立竞岗制,对考核排名居前的员工,予以提拔重用,也可以对员工的薪酬体系与测评考核进行挂钩,丰富员工薪酬计算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岗位薪资变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