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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动者“不辞而别”,单位应该怎么做?
作者:杨谦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13日

第一,需确定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固定相关证据,用以证明劳动者确实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比如,最直观的证据有:打卡、考勤记录,返岗通知记录等,其次也可以采取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方式。
第二,需审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包括三个方面,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是否经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内容是否合法,这是用人单位能否依据规章制度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
第三,作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并将决定告知工会,征询工会意见。如但在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前,用人单位有补正的机会。
第四,将决定作出的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本人,并保存已经送达的相关证据。通知书中应载明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依据,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节点,并同时通知劳动者回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及工资结算。《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必须送达给劳动者本人,决定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