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用工单位和临时被雇佣者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也不会为他们购买工伤保险。其次,可以用以避险的商业保险,也可能因为雇佣者的侥幸心理并未办理,从而使得劳动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一方面,对于短工化的劳动者来说,在建立传统的劳动关系基础上,与工资挂钩的缴费统筹参加保障体系的制度,并不适合;另一方面,用人者与劳动者责任与义务,也不是很清晰,就算在一些用工领域,用人者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险,出发点还是自我避险,而非履行法定的义务,这也导致了保障层面执行刚性的缺失。
短工化背景下劳动者权益更应该受到重视,政策与法规应当顺应劳动用工的发展趋势制定,更好的理顺用工权益保障与社会保障的关系,完善和细化设计,对不同用工的劳动权利区别保障而非差别化保障。比如,短工化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保障,可以将其纳入到工伤保险的渠道统筹,制定相应的办法与标准,将这些劳动者归口到行业工会组织,以工会组织成员的身份实行实名制缴费,扫码支付同步备案,并纳入到劳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