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日,张师傅进入本市某物业公司工作,岗位为维修工,月工资5500元。双方一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工会和公司签定过一份期限从2018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的集体合同,其中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及保险福利等内容作出了约定。
2019年11月15日,张师傅主动提出辞职,并最后工作至11月30日。嗣后,张师傅向物业公司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师傅遂诉至仲裁委员会,请求物业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000元。
在审理中,张师傅表示,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也未与物业公司签订集体合同,所以公司应当支付两倍的工资差额。而物业公司认为,他们其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文本已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就可以被当做双方订立有劳动合同,所以不需要再支付两倍的工资差额了。
本案中,物业公司未与章师傅签订劳动合同,亦无证据显示该公司就订立劳动合同履行过诚实磋商义务。物业公司虽抗辩称其与工会签订有集体合同,可视为与张师傅订立劳动合同,但集体合同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即便集体合同的期限涵盖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履行期间,即便集体合同对劳动报酬等内容约定得十分详尽,即便集体合同的签订符合主体、程序等方面的形式要件,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与全体劳动者分别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鉴于物业公司的抗辩事由不能成立,章师傅要求物业公司支付2019年5月1日至11月30日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000元,于法有据,仲裁庭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