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化时代的今天处理骑手和平台之间的关系,要发展适应其的广义劳动法律。我国现行调整劳动的法律框架是“民法—劳动法”二元结构,其中民法调整独立性劳动,劳动法调整从属性劳动。而随着劳动方式的灵活多元,这种非此即彼的劳动划分方式越来越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以外卖送餐骑手为典型,针对这些参与平台用工,劳动方式不同于劳动关系下员工的平台从业者,应综合考量其新就业特征与社会保护必要性,将其界定为“类雇员”,在现有劳动二分法的框架下增加新的劳动类型,丰富法律对劳动的抽象与表达,从而向“民法—类雇员法—劳动法”的三分法转型。在这一体系下,劳动法针对员工而言是是狭义的劳动法律;类雇员法针对非劳动关系下的从业者,主要是灵活就业人员,构成与劳动法并行的一种法律规范。类雇员法与劳动法共同组成广义的劳动法律,充分涵盖各种类型的社会劳动方式。
律师提醒您:应当注意的是,劳动法和劳动关系毕竟是形成于工业社会的规范体系和思维方式,针对的是科层制的组织化用工模式,与平台化用工模式有着本质区别。既然平台用工不能在工业时代,怎么可能用工业时代的思维和制度去阐释和规制。生产力不断向前发展,靠一厢情愿拉不住时代前进的车轮。
律师说:数字时代的大门刚刚打开,平台用工仅是我们进入这个新时代遭遇的其中一个新事物。我们要保障每个参加者的权益,对平台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规制,重构平台健康的生态系统。我们要有面向未来的勇气和信心,努力为人类劳动方式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提供中国解决方案,探索未来劳动法律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