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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动“三保护”
作者:杨谦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9日

(一)律师谈:对家政工的保护
家政工人格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较弱,工作内容的灵活性,以及家政工和雇主之间不仅仅是一种工作上的关系,还有一些其他的人身关系,对雇主加强法律规制是没有必要,也不现实的。因此,我国根据家政工的特征和特殊性,在借鉴劳动合同一般规则的基础上,根据家政工的特征和,参考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家政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法的一些规则适用于有关家政工作人员的其他权益方面的基本保护。

(二)律师谈:对实习生的保护
如果让接收实习生的雇主和一般雇主承担相同的义务和责任,即让在校实习者完全和一般劳动者一样的权利,则可能会加重接收实习生的机构的负担,本意与目的可能会刚好相反,反而不利于鼓励雇主为学生提供实习和培训机会。因此,对实习生可以仅提供基本保护,而不是全面保护,例如,不适用解雇保护的有关规则。学徒或受训者的规则可以借鉴实习生规则。

(三)律师谈:对家庭工作者的保护
家庭工作者,其工作地点在自己的家里的,加上雇用方对其进行的管理、监督较为宽松,合同双方关系较为自由,其从属性弱于典型雇员,因此,家庭工作者的规则也应和普通雇员有所不同,劳动法只需提供基本保护,包括工资保障、工作时间和安全卫生等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