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实践中,公司会出于各种形形色色的需求,既要劳动者提供劳务,又无法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有时则是因为劳动者个人的原因,仅希望从事短期或临时性的工作,不愿签订劳动合同。比如未毕业大学生的实习、内退下岗人员的兼职、农闲人员的打工和退休人员的返聘等。
律师说:公司之所以倾向与该类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是因为劳务关系并非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可以跳出“劳动关系”的框架;通过约定的方式获得“随时解除劳务关系而不支付赔偿金”、“不缴纳社保”等权利。
律师说:但签订劳务合同最重要的前提仍然是劳动者与公司之间均具备建立劳务关系的合理基础。否则一旦双方发生争议,裁审机关为防止公司逃避法定责任,倾向于认定为“名为劳务关系,实为劳动关系”,从而要求公司承担例如工伤待遇、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一系列劳动法上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