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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谈重视工会组织对劳动者职业安全的保护
作者:杨谦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1日

  工会是职工自愿组成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已成为市场经济中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矛盾的一个重要组织。《工会法》赋予工会一系列权利,如组织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要求违约企业承担责任等;《劳动合同法》规定涉及有关劳动安全卫生重大事项时,工会有权进行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以及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2002年《职防法》关于工会组织仅规定其承担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督促、协调和提议义务,以及享有要求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和采取防护措施、建议政府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等其他权利,而并未充分发挥工会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源头参与作用,也未强化工会在劳动合同中的作用,未与《工会法》《劳动合同法》构建协调的衔接关系。2011年及其后《修正案》在原规定基础上,加强了工会组织的重要作用,一是建立工会组织的监督机制,赋予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权利;二是重视工会组织的意见,涉及到有关问题时,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三是增强工会在劳动合同中的作用,建立工会劳动保护长效机制,推动劳动保护工作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