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是否适用协议管辖
根据有关争议仲裁的专门法律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设置民事诉讼法有关约定管辖的规定来设置劳动争议案件的约定管辖。
其次,从法理而言,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存在人身属性,与《民事诉讼法》①协议管辖的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平等属性存在明显差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纠纷后所适用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属于公法范畴,涉及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是不受当事人意思自治约束的,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执行的也是法律的规定而非约定的内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可能涉嫌排除了劳动者的诉讼权利。由此可见,若双方就劳动争议解决约定管辖,可能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2020年7月31日的赵振伟与北京海天致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辖22号,即持此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