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外乎有这么几个原因:
一是公司经营的需要,比如公司生产经营策略的变更,生产方式和用工的改组,营业地的变更。
二是公司经营困难,需要裁减部分员工,降低用人成本。
三是部分员工不适合公司的岗位要求,或者达不到考评和业绩的要求。
四是有的员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员工不服从公司的相关安排。
虽然公司有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冲动,但是如果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通常的做法是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然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很多公司并不愿意依照这一法定的程序,认为支付经济补偿金,自己是吃亏了的。公司的经营决策者一旦产生这种想法,那么就在违法解除的边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