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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谈用人单位用“行动”变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杨谦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6日

谈用人单位用“行动”变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迫使劳动者辞职的行为
用人单位迫使劳动者辞职的行为本身也是多种类型的,其性质和程度具有差异,同用人单位能否构成变相解除劳动关系有些直接关联。用人单位行为大致可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属严重行为,如停发工资、停缴社保、取消劳动者原岗位,此类行为性质较为严重,用人单位有此类行为被认定违法解除的可能性非常大;
第二类行为是常见行为,收回工位、办公室、门禁卡,停用办公系统账号,此类是出现频率比较高的行为,基本可以认定属于用人单位迫使劳动者辞职,但单凭此类行为难以认定劳动合同违法解除,还需其他证据构成完整证据链以加以证明;
第三类行为性质较模糊,如职场中出现的排挤,上级的语言暴力和威胁等,这些行为难以直接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仅能起到辅助证明作用。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间接意思表示
一般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会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形式,向当事人做出明确意思表示的。但在变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经济补偿金往往不会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主要是采取措施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但很多情况下,用人单位在迫使劳动者辞职时,也会出现非直接形式解除劳动合同。间接的意思表示虽然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但对用人单位变相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如能有明确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间接意思表示,加之其存在一定迫使劳动者辞职的行为,基本可认定为变相解除了劳动合同。

2、变相解除劳动合同的排除
用人单位变相解除劳动合同的定性没有完全统一的标准,需要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基于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实际上在大部分案例中,有一定证据基础的情况下,法官倾向于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以保护劳动者权益。
变相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实际上与劳动者受到胁迫,自由意志受到限制,劳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有着密切关系。一旦出现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其他协议等情形,很难再认定劳动者离职是被迫的,从而也难以认定变相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