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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以落户为条件,用人单位能否约定违约金?
作者:杨谦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7日

因一线城市户口难以取得,用人单位的落户指标有限,因此,一些用人单位以落户资格为筹码要求员工承诺一定的稳定工作年限,并通过协议明确服务期年限及约定违约金。根据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仅在一定的情况下能够约定违约金。主流裁判路径在适用《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认定该约定无效的同时,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损失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主张违约金,但未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在落户资格客观上具备社会价值又难以取得时,用人单位以户籍名额换取劳动者一定期限的稳定供职,而劳动者的提前离职将使用人单位在户籍名额相应减少的同时,对员工稳定供职的预期落空,除劳动者因自身条件符合落户政策而未占用单位户籍指标的情况外,用人单位请求提前离职的劳动者赔偿合理损失并无明显不当。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在合理范围内确定服务期限及损失赔偿金额,劳动者在因落户签署此类服务期及违约金协议时应谨慎对待,由于损失金额难以量化,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裁量。同时,各地落户政策差异较大,不同地区在此类问题上的司法口径也有所不同。在倾向于吸引人才落户的地区,政策和司法裁判观点也可能相应发生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