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曾多次向被申请人投诉某司法鉴定所,被申请人均已作出答复,对于鉴定所存在问题,也已责令其整改。2018年6月5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要求被申请人撤销涉案鉴定意见书。后被申请人作出《复函》,告知其无权撤销司法鉴定意见。申请人不服该《复函》,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知涉案鉴定意见严重违法,却违背事实包庇其违法行为,致使涉案鉴定意见书至今未被撤销,涉案鉴定机构未受到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复函》显失公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函》,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认为: 1.《复函》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为要求撤销涉案鉴定意见书。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条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被申请人无撤销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法定职权,申请人提出的履职请求,于法无据。被申请人《复函》,并无不当。
2.申请人投诉事项已依法处理并经行政复议程序结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分别于2016年1月25日、2016年6月7日、2016年8月10日作出过处理,并书面答复申请人,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经司法鉴定协会通报处理,相关部门已依法履职。2016年10月9日,申请人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7年1月7日,政府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
在本案审理中的关键点是:被申请人作的《复函》是否恰当,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已经做出依法处理,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撤销涉案鉴定意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被申请人不具有撤销鉴定意见的法定职责。申请人提出的履职请求于法无据。《复函》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程序性告知,内容并无不当。因此,申请人的《复议》应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