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交通人损案例分析
作者:杨谦 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3日

2019年9月9日,在哈密市伊州区连霍高速G30线2972公里加200米处,原告安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告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原告安某受伤。该起交通事故经哈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因就医产生了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因被告李某从业资格证过期未审,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后安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上述案例,首先,被告李某违背了交通法规,在本案中承担次要责任,而他驾驶的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应该在规定的赔偿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赔偿的部分应该由车主和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次,保险公司以被告从业资格证过期未审为理由拒绝赔偿,但是,被告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处已经投保,而且合同所用的版本由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公司没有充足的证据对相关条款进行说明,而且,从业资格证和驾驶员驾驶能力没有什么关系,也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没有从业资格证会加剧驾驶危险程度,该理由不成立,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