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劳动法之工伤保险
作者:杨谦 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4日

工伤保险作为世界上产生最早、覆盖范围最广的社会保险险种,在为劳动者提供职业灾害保障的同时,也使用人单位免于承担职业灾害赔偿责任,其遵循的无过错补偿原则给劳动者提供了及时和相对优厚的给付待遇。从实践来看,网约工对参保工伤保险的愿望最强烈,平台企业也最有动力为网约工参保工伤保险。而且,在目前我国没有强制平台经济从业人员参保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多家平台企业主动为网约工购买了商业意外事故险,该类保险的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远逊于工伤保险,缴费率却不低,这在网约工意外事故发生率较高的网约车和送餐平台企业中尤甚。

在传统用工领域,非全日制从业者也被要求强制参保工伤保险,这是该群体唯一强制参保的社会保险险种。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至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若是依此推论,那么拥有同样保障需求且工作时间可能更长的网约工就更应当被强制要求参保工伤保险,而较低的保险费率和较高的待遇对平台企业而言也更有吸引力。不少学者提出过类似的主张,人社部也在公开场合表示要适时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解决新经济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缺失问题。事实上,一些地区早就作为试点推行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伤保险的办法,并建立了与职工并不完全相同的缴费和基金统筹制度。但是这些试点政策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粗线条的理论设想在复杂多变的社会实践面前显得捉襟见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