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工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形态,其工资发放方式与职工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都不同,一般按照接单量提成,一单一支付,而由于其工作时间自由,工资结算并不具备周期性,因此很难直接适用传统行业从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办法。但是,笔者认为,网约工的参保资格仍然可以借鉴职工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制度设计,缴费可以以月为周期,并平均分摊到每一单的提成之中。
首先,借鉴各类劳动者参保资格的确定办法。劳动者之所以能够作为强制参保群体,在于其与用人单位形成了比较稳固的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存在经济从属性。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工作时间较短,属于具有临时性和灵活性的就业方式,对单一用人单位的经济从属性较弱。因此,借鉴劳动者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区分方式,工作时间可以作为确定网约工强制参保还是自愿参保的标准。如前所述,很多国家都把“类雇员”从单一雇主那里获得的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作为判断其是否具有经济从属性的标准,进而确定其是否为强制参保主体。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工资申报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收入比例的判断方法难以真正落实:我国职工取得的劳动(劳务)报酬所得依然依靠个人申报,个人需要在订立合同以及在社会行政机构登记身份时向委托人和行政机构披露其身份以及任何会影响其身份变化的情形(比如经济从属性的比例变化),而平台企业需要核实这些信息来判断收入比例。这种严格要求对于网约工和平台企业来说,都会成为一项巨大的负担。另外,如何确定达到经济从属性的比例也是一大难题。因此,按照收入比例确定经济从属性的做法对于我国而言并不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