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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与在校大学生能够建立劳动关系吗?
作者:杨谦 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30日

近年来,随着国家继续加大高等教育领域的投入,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深化发展,取得显著成就,其中最突出的一个特点表现为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数量逐年增长、在校的大学生的人数逐年上升。基于上述现象,大学生在校期间进行实习、勤工俭学的情况也大量出现,更有高年级学生在完成规定学分后提早进入职场,开启他们的职业生涯。


但隐藏在校大学生走出校门进行实习、勤工俭学甚至工作这些现象背后的法律关系却是千丝万缕,其往往蕴藏着特定的法律风险,其中,最为典型的法律问题就是在校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对该问题的不同解答直接决定了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纳入劳动法律保护范畴。实践中对在校大学生是否能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存在较大争议。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在于两种法律关系存在较大区别,直接影响用人单位和提供劳动的在校大学生的权益。该区别影响最大的是在校大学生两方面权益,其一,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受到工伤保险保护;其二,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按梯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用工实践中,用人单位经常性聘用在校大学生从事基础性工作,工作强度也往往与正式合同工无明显差异。但是,否认大学生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的司法实践,实质又是将在校大学生排除在社会保险保障之外。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取得工资收入,按照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梯级累进税率;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按照偶然所得缴纳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而这种差异存在仅仅是基于劳动者是否具有在校生身份,这样的区分合理性是有待商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