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在校大学生是否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同法院有着不同的认定。法院层级不高,对于在校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各地区法院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
之所以对在校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会产生争议,主要在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我国法律将大学学制区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其中,全日制学制要求学生全脱产在校学习。换言之,全日制下的大学生与学校具有明显的人身依附性,以与产业完全脱离的方式在校学习劳动关系集中体现为其从属性,即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依附、隶属关系。全日制学生对学校的依附性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依附性矛盾,该矛盾的存在体现在用工实践中表现为档案管理、社会保险缴纳上的冲突。正是因为该冲突存在,众多法院对在校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采取了否定态度。虽然有法院对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采取否定态度,但仍有为数不少的法院采取了更为开放的态度,即只要满足劳动用工基本用工条件,即使是在校大学生,依然可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于在校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尽管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但是笔者更倾向于肯定观点,即,在校大学生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所建立的人身依附性并不当然具有排他性,在校大学生对学校的人身依附性不必然阻止大学生劳动关系的存在。
可见,劳动关系所要求的人身依附性并不当然具有排他性。这种依附关系并不限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依附,学生对学校的依附关系同样包括在内。也就是说,在校大学生虽然与学校具有人身依附关系,但是该依附关系并不必然阻碍其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如果在校大学生已经完成所有学业或在寒暑假期间进行劳动,并且在用人单位明知且同意的情况下,是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