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
【基本案情】:米某于1997年3月进入F县砂石经营管理站,在直属站河下砂石场担任会计工作。宗某于1997年中专毕业后,于1998年1月进入F县砂石经营管理站,从事财务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F县砂石经营管理站当时属于事业单位,米某、宗某均为不在编人员,故一直未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他们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给予补办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补缴社会保险费。仲裁委于2019年11月26日分别出具(2019)F劳人仲不字第46、4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米某、宗某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米某、宗某不服,分别诉至F县人民法院。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费用征缴、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以及监督检查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因此,用人单位不办理参保登记,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因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有异议等发生的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均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应当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综上,米某、宗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依法应不予受理。
劳动者以提供劳动作为谋生的主要手段,当其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机会,完全不能劳动、不能正常劳动或者终止劳动的情形下,必将面临失去主要生活来源的危险。社会保险制度就是为了在劳动者面临劳动风险,不能劳动或者需要终止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物质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