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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的相关注意事项
作者:杨谦 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31日

当事人已经超过了仲裁委告知的起诉期限,但因无法律的限制性规定,亦不能视为丧失了起诉权。鉴于仲裁委告知起诉期限并无法律依据,故仲裁委在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中不宜限制申请人的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对于仲裁委没有告知起诉权,或者虽然告知了起诉权,但同时限制有起诉期限的,均不应当认为对申请人的起诉有所妨碍。

仲裁前置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条件,审理中,如涉及仲裁时效争议的,还需要确认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实践中,往往会有当事人认为仲裁请求不当或者有所遗漏,其在提起诉讼时自行予以变更或增加。法官在审查、裁判时,稍有不慎就会导致程序违法。建议律师在申请仲裁时就要考虑细致、周全,起诉时确有必要增加或变更请求事项的,也一定要慎重,并且应当主动向法院提交与仲裁请求相关的材料。仲裁委审理案件的卷宗材料并不需要向人民法院移送,没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一般不需要向仲裁委调取案卷。如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作出的陈述与仲裁庭审时的陈述相矛盾,且该陈述或质证意见对己方明显不利的,则应当提醒法官注意对方当事人的陈述与其在仲裁庭审时的陈述不一致之处。劳动关系的成立是当事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主张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劳动合同的缺失必将导致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最基本的事实难以认定。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旦用人单位不认可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则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必将成为劳动争议案件首先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