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我国证券市场重股轻债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4日
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重股轻债,针对股票的立法比债券立法丰富详实得多,即便新出台的新证券法依然难逃此咎。具体到可转债领域,《管理办法》出台前,我国在规章层面尚无专门规范可转债的规则,且相关规则零散不成体系,制度设计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事实上,除《公司法》《证券法》原则性规定外,有关可转债的规定主要散见于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及交易所层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中。这些规则在大的制度框架方面未能充分考虑可转债品种的特殊性并提供制度供给,在具体规则上未能对可转债所涉特殊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未针对可转债交易的特殊风险制定切合市场需求的专门交易规则。例如,可转债具有股权特性,原有的规则仅因其名为债券而简单适用普通债券交易规则,这样规则过于宽松势必导致可转债被不当炒作。此外,可转债天然存在的“随着持有人不断转股,债券规模逐渐缩小易被炒作或操纵”的固有缺点始终未得到有效规制。反映到市场中,可转债的交易实践现状超出了原有规则预设的风险范围,或者在现有的监管框架下又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则,以上立法不足或不当给可转债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有目共睹的阻碍。针对可转债市场频发的诸如信用风险上升、二级市场炒作、控股股东大比例减持等问题,尽快出台专门、统一的部门规章,对既有规则予以统筹协调,并对可转债交易进行科学系统的规范,是避免可转债市场野蛮生长或停滞不前的根本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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