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外资豁免权
外交豁免权全称为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权。外交豁免权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遇;豁免是指对驻在国管辖权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权之内。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了保证和便利外交代表执行正常职务,各国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惯例或有关协议相互给予。外交特权和豁免本质上属于代表的国家,而不属于外交代表个人,因此个人无权自行放弃。
二、香港绝对外交豁免权是什么意思
绝对外交豁免权,指主权国在某一司法管辖区获无条件外交豁免。
案例
2011年9月8日,香港终审法院根据人大释法结果裁定刚-果胜诉,享有绝对国家豁免权,即美-国公司不能在港向刚-果追债。
刚-果民主共和国向中国中-铁提供开矿权,换取后者于刚-果投资大量基建,却遭一美-国基金公司以刚-果债主身分,要求截取中国中-铁1.02亿美元基建投资费抵债。
刚-果一方认为,提供矿产予国营的中国中-铁,以换取中国中-铁在刚-果投资大量基建,包括高速公路、机场、医院及公营房屋等,这属两个主权国家之间的行为,根本不容香港法院作出裁决。该观点获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芮*牟接纳,原审时刚-果获判胜诉,令美-国基金公司FLLC不能向中国中-铁讨债。
但刚-果于原审时提出,即使主权国的国家行为说法不成立,刚-果在香港也享有「绝对外交豁免权」,即主权国于香港法院获无条件豁免,令刚-果毋须还债。此说法引来香港律政司加入诉讼,而中国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亦三度去信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支持刚-果的说法,指中国内地奉行绝对外交豁免权。然而,稍后香港上诉庭坚持香港沿用普通法制度,有关交易不能得到绝对外交豁免,以2比1推翻刚-果胜诉判决。
刚-果以「绝对外交豁免权」阻止基金公司追债,2010年遭上诉庭裁定败诉,刚-果不服向终院上诉,要求终审法院就外交豁免权提请人大释法。
香港回归近14年,终审法院首次主动提请人大释法。终院就刚-果的债务诉讼颁下判辞,裁定外国政府在香港法院享有司法「绝对豁免权」,同时决定主动提请人大释法,要求人大澄清《基本法》第13及19条中有关「外交事务」的定义。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3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第19条则指香港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在有需要时,法院应取得行政长官请示中央人民政府后发出的证明文件,以文件内容作判案依归。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2011年8月底在北京召开,听取香港终审法院就刚-果民主共和国欠债引发外交豁免权争议,提请解释基本法第13条第一款及第19条的草案,会议表决一致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条第一款和第19条的解释。释法通过后,香港需跟从中国,给予刚-果绝对外交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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