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4日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务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和解制度。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候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叫做破产。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制定破产财产按如下原则分配: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二、破产财产分配的次数,原则上一次性分配结束,也可以采用多次分配的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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