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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强奸罪是否成立的问题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1日

强奸罪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罪名,往往会产生很多争议。一个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仅就中国大陆的刑法来说):(1)强奸罪的主体通常是男性,也就是说中国刑法认为:女性是不可能强奸男性的,但女性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和间接正犯;(2)强奸罪的对象必须是女性,也就是说中国刑法认为:男性是没法被强奸的;(3)从情节上讲,必须是男性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女性不是自愿的。强迫,不仅包括各种暴力、胁迫手段,还包括麻醉、灌醉、欺骗、诱惑等手段。(4)从细节上说,男性必须将阴茎插入被害女性的阴道内,才可以构成强奸罪。在刑法上,这被称之为“奸入”。如果没有“奸入”,虽也属于强奸罪,但确切的说属于:强奸罪(未遂)。比如一男性欲强奸一女性,将其按倒,由于女性反抗未能将其阴茎插入被害女性的阴道内,这时该男子就属于:强奸罪(未遂)。但当强奸的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时,性器官的接触就足以认定为强奸罪的既遂。(文章来源网络,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