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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退工单有关解聘理由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2日

由于单位的处理决定系公文性质,一般不存在侮辱性的词语,单位主观上也无侵害劳动者名誉的故意,若劳动者认为单位的处理决定不当的,可另行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撤销或赔誉侵权的可能性较低。然而,如果单位对个人作出的评价或处理决定超越了正常的管理行为,个人就有权提起诉讼。单位与个人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范畴里,双方是一个合同法上平等主体的关系,这与单位日常的行政管理行为还是有区别的,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中的一个不当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名誉,因此法院判令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说明解聘理由时一定要准确,如果该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就很有可能惹“火”上身,并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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