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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彩礼返还有关法律规定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2日

1婚姻中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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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未婚同居,彩礼如何返还【案情回放】 
         王某与周某经人介绍相识,交往一年多后双方订下了婚约,在酒店举行了由双方父母参加的小范围订婚仪式。王某应周某要求,按照当地习俗送给周某彩礼现金5万元及首饰一宗,还给了周某改口费2000元。王某与周某随后开始同居。周某数月后怀孕,王某非常高兴,多次催促周某办理结婚登记,但周某此时却认为双方过去了解不够,同居一起后发 现彼此性格不合,不愿与王某办理结婚登记,并自行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花费医疗费3000元。 
         周某提出分手后,王某最终表示同意,但认为既然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周某应当返还其此前给予的彩礼、改口费。周某则以二人已经同居一段时间、自己怀孕受到伤害为由拒绝返还彩礼、改口费,同时还要求王某支付其人工流产的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因协商不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退还上述婚前彩礼5万元及首饰一宗,另有改口费2000元也要求返还。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多次调解未成,最终作出如下判决:周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某所送婚前彩礼现金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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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婚约取消,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婚姻登记前发生矛盾以致婚约取消,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女方拒不返还。近日,无锡南长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男方所付彩礼及女方所购陪嫁等物品均应互返。 
         男方李某与女方倪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两人商定今年年初登记结婚。李某给倪某送去了彩礼,8.8万元现金和1只祖传金手镯。然而两人在结婚登记前发生矛盾,多次推迟登记时间,直至最后取消婚约。法庭上,男女双方均认为婚约取消的过错在于对方。倪某说,李某给付的彩礼,已全部用于购买结婚用品,所购物品大部分也都在李某家,她对婚约解除没有过错,因此不同意返还彩礼,也不同意取回已送至李某家的物品。法院审理查明,双方未办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过。经调解,李某愿意接受4台已送至其住处并已安装的空调。 
         法院认为,男方所付彩礼及女方所购陪嫁等物品均应互返,考虑到双方为结婚互有损耗,结合以下两方面因素予以处理: 
         1、女方陪嫁是依女方家庭喜好所购,以返还女方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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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结婚未登记,彩礼要返还一对青年男女经人介绍,在未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仅举办了婚礼就共同生活,感情破裂后女方居住娘家一直不回。随后,男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女方返还彩礼。庭审中,根据相关法律,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对男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情 
         敦煌市男子罗某与女青年王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3年1月29日举行订婚仪式,当天罗某给王某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两枚、金手链一条。订婚前,罗某还向王某的父亲付了彩礼4.2万元。2013年2月6日,罗某与王某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 
         在随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渐渐无法沟通。2013年4月26日,罗某和王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王某的父亲将其接回家居住。罗某和家人多次叫王某回家,但其不回。 
         随后,罗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彩礼4.2万元,以及首饰和6000元的烟酒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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